9月14日晚,山東大學法學院高端論壇第二十五期于線上順利舉辦。華東政法大學法律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楊代雄作為本期論壇的主講嘉賓,以“法律行為的構成與效力”為題做了一場精彩的講座。論壇由山東大學法學院孫犀銘博士主持,法學院張平華教授、楊瑞賀博士、胡乃馨博士擔任與談人,線上參會師生300余人。

楊代雄的講座內(nèi)容從兩部分展開。在“法律行為的構成(成立)”部分,楊代雄以案說理,采用圖表的形式清晰地展示了法律行為成立的不同路徑。他通過分析法律行為和意思表示兩者間的關系,將民事法律行為的構成區(qū)分為四種樣態(tài),即“單個意思表示”、“意思表示+其他事實”、“意思表示的集合”以及“意思表示的集合+其他事實”。楊代雄教授指出,“意思表示的構成要件”作為理論研究中的核心問題,國內(nèi)現(xiàn)有研究相對不足,需結合德國經(jīng)典法律行為理論進行把握。隨后,楊代雄精準并富有創(chuàng)見地將意思表示的主觀要件分為“常態(tài)意思表示”和“病態(tài)的意思表示”,指出前者包括行為意思和表示意識,后者則需要通過對表意人的可歸責性來進行判斷。意思表示的客觀要件為表示,即具備存在特定效果意義的符號,表示包括明示表示和默示表示。
此外,楊代雄提出意思與表示不一致分為故意和無意的不一致,并且意思表示成立是判斷意思與表示不一致的前提。故意的不一致又分為三種情況,一是真意保留,其根據(jù)相對人是否知情、有無相對人等不同情況采取不同的解釋方式判斷意思表示是否成立。二是戲謔表示,若戲謔成功,此時意思表示不成立,不必再判斷意思與表示是否一致;若是戲謔失敗,意思表示成立,但行為人的意思與表示不一致,構成意思表示錯誤。三是通謀虛偽表示,此情況下,意思表示不成立,通常情況下法律行為無效。

在“法律行為的效力”部分,首先,楊代雄提醒大家要區(qū)分法律行為的約束力與效力。效力是指法律行為欲發(fā)生的具體法律效果,如債權債務關系的發(fā)生;約束力是指當事人不得單方面任意以撤銷、撤回或解除等使法律行為消滅。即使存在效力障礙的法律行為仍可能具有全部或部分約束力,但確定無效的法律行為沒有約束力。其次,他將法律行為的效力障礙劃分為五種情況。一是未定的不生效,即效力待定,如須經(jīng)批準的法律行為。二是未定的生效,即將來可能會失效。如反向的效力待定、可撤銷法律行為等。三是相對不生效,如處分查扣物、侵害物權性先買權的處分、未通知債務人的債權轉(zhuǎn)讓行為。四是遲延生效,如死因行為、附始期法律行為。五是無效。此外,對于撤銷的標的是撤銷意思表示抑或是撤銷法律行為這一問題,他認為我國應采用可撤銷的法律行為,對于特殊情況,則可通過類推法律行為可撤銷規(guī)則,例外承認意思表示可撤銷。

與談環(huán)節(jié),孫犀銘認為楊代雄的層層剖析幫助我們從新視角對法律行為理論進行反思和再理解。張平華對楊代雄所作報告予以高度評價,認為他將理論講解貫穿始終,構建了一個邏輯自洽、說理豐富、富有創(chuàng)新的法律行為體系。楊瑞賀高度贊揚了楊代雄對法律行為理論的深厚研究功底,并提出自己對法律行為相對無效和不得對抗第三人的理解。胡乃馨高度贊同了他對法律行為理論進行的深度解構和分析,并對法律行為理論能否適用于家事法等身份法表達看法。隨后,楊代雄對各位與談人提出的疑問一一進行回應,并對其他參會人員的提問進行了細心解答。
主講人簡介:楊代雄,法學博士,華東政法大學法律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主持國家社科基金項目2項,省部級科研項目4項,出版專著3部、譯著2部。累計在《法學研究》《中國法學》《中外法學》等刊物發(fā)表學術論文70多篇。出版的代表性著作有《法律行為論》(被評為2021年度全國十大法治圖書)、《袖珍民法典評注》。2011年評為上海市“曙光學者”,2012年評為第五屆上海市優(yōu)秀中青年法學家。
文 | 張利歡
圖 | 楊林
審核 | 鄭智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