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全面貫徹國家教育方針,建設世界一流高水平大學,培養(yǎng)具有健全人格、適合時代發(fā)展的高素質人才,激發(fā)學生奮發(fā)向上、刻苦學習的積極性,促進其各項素質全面發(fā)展,依據(jù)《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guī)定》的有關要求,結合我校實際,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具有山東大學正式學籍,在校接受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歷教育的本科生。
第二章 獎學金的類型、標準與比例
第三條 獎學金分為綜合獎學金、單項獎學金兩類。
(一)綜合獎學金
1.校長獎學金
學校授予在校學生的最高榮譽,用于獎勵具有優(yōu)秀的道德品質和人格修養(yǎng)、出眾的學業(yè)成績和科研水平、健康的身體素質和心理素質,綜合素質最為優(yōu)秀的學生,校長獎學金獲得者同時授予“全面發(fā)展標兵”榮譽稱號。
每學年評選30名,獎勵標準為10000元/人。
2.國家獎學金
國家獎學金由中央政府出資設立,用于獎勵在德、智、體、美等方面全面發(fā)展,綜合素質特別優(yōu)秀的學生。
獎勵標準為8000元/人。
3.國家勵志獎學金
國家勵志獎學金由中央政府出資設立,用于獎勵資助在德、智、體、美等方面全面發(fā)展,品學兼優(yōu)的家庭經(jīng)濟困難學生。
獎勵標準為5000元/人。
國家獎學金、國家勵志獎學金每學年評選一次,名額由教育部下達,學校擇優(yōu)評選推薦。
4.優(yōu)秀學生獎學金
用于獎勵品學兼優(yōu),綜合素質全面發(fā)展的學生,按照學年學生綜合素質測評成績排列順序確定。
該獎項分三個等級:
一等獎學金3000元/人,評獎名額按參評學生數(shù)的5%確定;
二等獎學金2000元/人,評獎名額按參評學生數(shù)的10%確定;
三等獎學金1000元/人,評獎名額按參評學生數(shù)的15%確定。
獲一等獎學金、基礎性素質成績?yōu)椤皟?yōu)”者,授予校級三好學生稱號。獲二等獎學金、基礎性素質成績?yōu)椤皟?yōu)”者,授予院級三好學生稱號。
5.社會獎學金
用于獎勵品學兼優(yōu)的學生。由社會各界、企事業(yè)單位及個人設立,獎勵標準和名額由學校與設獎單位及個人協(xié)商確定。
(二)單項獎學金
1.學習優(yōu)秀獎學金
用于獎勵當學年學習成績特別優(yōu)秀的學生。2000元/人,名額根據(jù)當年申報情況確定。
2.研究與創(chuàng)新獎學金
用于獎勵在研究與創(chuàng)新方面成績特別突出的學生。2000元/人,名額根據(jù)當年申報情況確定。
3.社會實踐獎學金
用于獎勵在社會實踐方面成績特別突出的學生。1000元/人,名額根據(jù)當年申報情況確定。
4.社會工作獎學金
用于獎勵在社會工作方面成績特別突出的學生。1000元/人,100人/年。
5.文體活動獎學金
用于獎勵在文體活動方面有特殊才華,成績特別突出的學生。1000元/人,名額根據(jù)當年申報情況確定。
6.海外學習獎學金
用于獎勵在海外交流學習期間表現(xiàn)突出的學生。2000元/人,名額根據(jù)當年申報情況確定。
7.第二校園獎學金
用于獎勵在第二校園交流學習期間表現(xiàn)突出的學生。1000元/人,名額根據(jù)當年申報情況確定。
8.優(yōu)秀新生獎學金
用于獎勵學校錄取新生中的部分高考成績優(yōu)秀學生、全國中學生學科奧林匹克競賽保送生、優(yōu)秀體育高水平運動員。
獎勵標準和名額根據(jù)當年高考錄取情況確定。
第三章 評選條件
第四條 參加各類獎學金評選(優(yōu)秀新生獎學金除外)的學生必須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熱愛社會主義祖國,擁護中國共產(chǎn)黨的領導;
(二)品行端正,誠實守信,學年基礎性素質成績“良”以上;
(三)學習勤奮,成績優(yōu)良,當學年必修課、限選課(包括出于各種原因進行重修的必修課程)無不及格現(xiàn)象;
(四)自覺遵守國家法律,遵守各項校紀校規(guī),沒有違紀違法行為;
(五)積極參加體育鍛煉,身體素質良好,達到“學生體質健康標準”;
(六)及時足額繳納學宿費。
(七)學生當學年志愿服務不得少于40學時。
第五條 綜合獎學金評選條件
(一)校長獎學金評選條件
二年級以上(含二年級)學生,申請校長獎學金,除需滿足第四條列出的基本條件外,還需符合下列條件:
1.學習成績特別優(yōu)秀,歷學年均獲一等獎學金或歷學年綜合素質測評成績總分排名第一;
2.創(chuàng)新能力突出,創(chuàng)新成果顯著;
3.積極參加社會實踐和社會公益活動,表現(xiàn)突出。
(二)國家獎學金評選條件
二年級以上(含二年級)學生,申請國家獎學金,除需滿足第四條列出的基本條件外,還需符合:
1.在校期間學習成績優(yōu)異,當學年學習成績處于專業(yè)(班級)前5%;
2.在當學年綜合素質測評中,基礎性素質成績?yōu)椤皟?yōu)”;
3.社會實踐、創(chuàng)新能力、綜合素質突出;
(三)國家勵志獎學金評選條件
二年級以上(含二年級)學生,申請國家勵志獎學金,除需滿足第四條列出的基本條件外,還需符合:
1.學習刻苦,成績優(yōu)異,當學年學習成績處于專業(yè)(班級)前30%;
2.家庭經(jīng)濟困難,生活儉樸;
(四)優(yōu)秀學生獎學金評選條件
二年級以上(含二年級)學生,申請優(yōu)秀學生獎學金,除需滿足第四條列出的基本條件外,學習成績排名須在年級(專業(yè)或班級)前50%。
(五)社會獎學金評選條件
二年級以上(含二年級)學生,申請社會獎學金,除需滿足第四條列出的基本條件外,還需符合設獎單位提出的各項評選要求。
第六條 單項獎學金評選條件
(一)學習優(yōu)秀獎學金評選條件
二年級以上(含二年級)學生,申請學習優(yōu)秀獎學金,除需滿足第四條列出的基本條件外,還須符合以下條件:當學年學習成績特別優(yōu)異,學習成績排名在本年級(專業(yè)或班級)前2%且未獲優(yōu)秀學生獎學金;
(二)研究與創(chuàng)新獎學金評選條件
二年級以上(含二年級)學生,申請研究與創(chuàng)新獎學金,除需滿足第四條列出的基本條件外,還須符合以下條件之一:
1.參加國際、國家部委及國內(nèi)外權威機構組織的、經(jīng)過學校認定的正式競賽獲一、二等獎(如全國“挑戰(zhàn)杯”大學生課外學術科技作品競賽、全國“創(chuàng)業(yè)計劃競賽”、全國大學生數(shù)學建模競賽、全國大學生電子設計競賽、全國大學生智能汽車競賽、全國高等醫(yī)學院校臨床基本技能知識競賽、全國大學生節(jié)能減排社會實踐與科技競賽、全國高校“創(chuàng)意、創(chuàng)新、創(chuàng)業(yè)”電子商務挑戰(zhàn)賽、全國大學生工程訓練綜合技能競賽、全國大學生機械創(chuàng)新設計大賽等,其他高層次競賽由申報者提出申請,學校認定);在由省級單位組織的相關競賽中獲二等獎以上獎勵,均須持有獲獎證明。
2.論文被SCI、EI、ISTP及SSCI、CSSCI收錄;有專著出版的第一、二作者。
3.積極參與科研活動,成果獲省、部級以上獎勵或獲得國家專利(須通過專家鑒定)。
(三)社會實踐獎學金評選條件
二年級以上(含二年級)學生,申請社會實踐獎學金,除需滿足第四條列出的基本條件外,還須在社會實踐中有重大貢獻或有較高水平的社會實踐成果。
(四)社會工作獎學金評選條件
二年級以上(含二年級)學生,申請社會工作獎學金,除需滿足第四條列出的基本條件外,還須在社會工作中成績特別突出。
(五)文體活動獎學金評選條件
二年級以上(含二年級)學生,申請文體活動獎學金,除需滿足第四條列出的基本條件外,還須在由省級以上單位組織的文化、藝術類素質競賽、體育比賽(邀請賽除外)或演講、辯論、文學、美術、書法、攝影等比賽活動中成績優(yōu)異;或在各項體育比賽中破省級以上紀錄(高水平運動員除外)。
(六)海外學習獎學金評選條件
二年級以上(含二年級)學生,申請海外學習獎學金,除需滿足第四條列出的基本條件外,須有海外交流學習(不含交換留學、帶有獎學金的夏令營和學校以資源換資源方式而設立的項目)經(jīng)歷,且在外出學習期間熱愛祖國,自覺維護學校形象且學習成績優(yōu)異,各方面表現(xiàn)突出。
(七)第二校園獎學金評選條件
二年級以上(含二年級)學生,申請第二校園獎學金,除需滿足第四條列出的基本條件外,須有第二校園訪學經(jīng)歷,且在訪學過程中,能自覺遵守山東大學和第二校園的規(guī)章制度,積極融入班集體生活,具有強烈的學校榮譽感,切實維護所在學校形象,學習成績優(yōu)異,無不及格課程,身心健康,各方面表現(xiàn)突出,沒有中途返校、提前返校現(xiàn)象。
(八)優(yōu)秀新生獎學金評選條件
高考成績優(yōu)秀學生、全國中學生學科奧林匹克競賽保送生、優(yōu)秀體育高水平運動員的具體評選條件根據(jù)當年高考錄取情況確定。
第四章 評選的機構、原則和程序
第七條 獎學金評選機構
學生獎學金評選工作由學生工作處組織實施。由學校主管校領導負責,學生工作處、教務處、校團委等相關單位領導和各學院副書記、輔導員和學生代表組成的學校獎(助)學金評審委員會最終評審確定。各學院組建學生獎(助)學金評審工作組,負責初評推薦工作。
第八條 評選原則
為確保評選結果的公開、公平、公正,所有評選工作遵循自下而上、民主評選的原則,嚴格執(zhí)行三級評審(年級學生獎學金評議小組民主評議、學院學生獎(助)學金評審工作組確定擬獲獎名單、學校獎(助)學金評審委員會確定獲獎人選)、兩級公示(學院3天、學校5天)制度。公示無異議后確定獎勵對象。
第九條 評選程序
(一)學生申報。學生本人提出申請,經(jīng)年級學生獎學金評議小組民主評議后,報學院學生獎(助)學金評審工作組。
(二)學院審核。學院學生獎(助)學金評審工作組按照通知要求,嚴格審核,確定本學院擬推薦名單。公示無異議,報送學生工作處。
(三)學校評審。學生工作處酌情組織候選人進行面試答辯或公開競選,并向學校獎(助)學金評審委員會提交擬定獲獎名單。
(四)確定人選。學校獎(助)學金評審委員會對擬獲獎人選進行公示,無異議后報學校學生工作委員會批準,最終確定獲獎名單。
第五章 獎勵與表彰
第十條 獎學金兼有精神激勵和物質鼓勵的雙重獎勵形式。獎學金采取一次性發(fā)放和項目資助發(fā)放兩種形式,由學校發(fā)放至學生繳費銀行存折。
對于獲獎學生,學校還可通過頒發(fā)榮譽證書、進行公開表彰、將獲獎情況記入本人檔案、以適當形式進行精神激勵。
第十一條 社會獎學金的表彰獎勵形式學校需與設獎單位及個人協(xié)商決定。
第十二條 對于為國家、社會、學校做出特殊貢獻或贏得榮譽的集體或個人,學校可根據(jù)實際情況給予表彰獎勵。
第十三條 為擴大獎學金的覆蓋面,原則上,各類綜合獎學金不可兼得,綜合獎學金與單項獎學金(海外學習獎學金與第二校園獎學金除外)不可兼得,各項單項獎學金可以兼得。特殊情況下,若一名學生因設獎條件限制獲得多項綜合獎學金時,榮譽可以兼得,獎金不可兼得,學生只能領取獎金額度最高的一項獎學金。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四條 國家級獎學金的評選、表彰由國家相關部門組織實施。學校按照要求開展我校相關獎項候選人的初審和推薦工作。
第十五條 社會獎學金的評選結果和獲獎學生的材料反饋設獎或資助單位(或個人)。
第十六條 優(yōu)秀新生獎學金的評選由教務處招生辦公室組織實施。
第十七條 被列入日常工作的一般性的各種學生活動獎、競賽獎,由學生工作處、校團委和各學院根據(jù)需要和可能做出臨時性安排。學生工作處負責統(tǒng)籌、平衡。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學生工作處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辦法從2010級學生開始施行,2009級以上學生的獎學金評定仍按原辦法(山大學字【2006】152號)執(zhí)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