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guī)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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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大學本科生助學金管理辦法

發(fā)布日期:2019-12-27    作者:     來源:     點擊: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職 業(yè)學校和中等職業(yè)學校家庭經(jīng)濟困難學生資助政策體系的意見》(國發(fā)[2007]13號)精神,幫助家庭經(jīng)濟困難學生順利完成學業(yè),特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具有山東大學正式學籍,家庭經(jīng)濟困難的全日制在校本科生(以下簡稱家庭經(jīng)濟困難學生)。

第二章 助學金的類型、標準與比例

第三條助學金分為國家助學金、山東大學助學金、社會助學金、臨時困難補助四類。

(一)國家助學金

國家助學金由中央政府出資設立,用于資助家庭經(jīng)濟困難學生。國家助學金每學年評選一次,由教育部下達基準名額與基準金額。學校根據(jù)基準名額與金額確定當年度的受資助人數(shù)與資助標準。

(二)山東大學助學金

山東大學助學金由學校劃撥專項經(jīng)費設立,用于資助當年度未獲得國家助學金的家庭經(jīng)濟困難學生。山東大學助學金的資助標準為每人每年1000元,按月發(fā)放(2 月、8月不發(fā)放),資助人數(shù)視當年度的家庭經(jīng)濟困難學生認定情況而定。

(三)社會助學金

社會助學金是由政府機關、社會團體或個人在我校學生中設立的助學金,評審條件、資助人數(shù)及金額按學校或?qū)W院與設立助學金的單位或個人達成的有關協(xié)議執(zhí)行。

(四)臨時困難補助

臨時困難補助由學校劃撥專項經(jīng)費,用于資助由于家庭或本人突發(fā)性變故等原

因,造成無經(jīng)濟來源或經(jīng)濟來源低于最低生活保障的學生。資助人數(shù)及標準視學生具體情況而定。

第三章 助學金的申請條件

第四條申請各類助學金的學生必須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熱愛社會主義祖國,擁護中國共產(chǎn)黨的領導;

(二)自覺遵守國家法律,遵守各項校紀校規(guī),沒有違紀違法行為;

(三)學習勤奮,積極向上;

(四)品行端正,誠實守信,生活簡樸;

(五)足額繳納學宿費;

(六)家庭經(jīng)濟困難;

(七)承諾在校期間積極參加學校及社會公益活動。

第四章 助學金的評審機構、原則和程序

第五條評審機構

助學金評審工作由學生工作部組織實施,學校獎(助)學金評審委員會最終評審確定。各學院組建學院學生獎(助)學金評審工作組,負責初評推薦工作。

第六條評審原則

為確保評審結果的公開、公平、公正,所有評審工作遵循自下而上、民主評審的原則,嚴格執(zhí)行三級評審(年級學生獎(助)學金評議小組民主評議、學院學生獎(助) 學金評審工作組確定擬獲助人選、學校獎(助)學金評審委員會確定獲助人選)、兩級公示制度(學院、學校)。公示無異議后確定資助對象。

第七條評審程序

(一)學生申報。學生本人提出申請,經(jīng)年級學生獎(助)學金評議小組民主評議后,報學院學生獎(助)學金評審工作組。

(二)學院審核。學院學生獎(助)學金評審工作組按照通知要求,嚴格審核,確定本學院擬獲助人選。公示無異議,報送學校獎(助)學金評審委員會。

(三)學校評審。學校獎(助)學金評審委員會對擬獲助人選進行評審。

(四)確定人選。學校獎(助)學金評審委員會對審核通過的擬獲助人選進行公示,無異議后報學校學生工作委員會批準,最終確定獲助名單。

第五章 助學金的發(fā)放

第八條助學金由學校發(fā)放至獲助學生繳費銀行存折。

第六章 附 則

第九條本辦法由學生工作部負責解釋。

第十條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原《山東大學本科學生獎(助)學金管理規(guī)定》(山大學字[2006]152號)同時廢止。其他有關辦法、規(guī)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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