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guī)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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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大學學生社團管理條例山大青字[2019]20號

發(fā)布日期:2020-11-11    作者:     來源:     點擊: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山東大學學生社團管理,引導和推動學生社團的健康發(fā)展,依據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guī)定》,共青團中央、教育部《關于加強和改進大學生社團工作的意見》,民政部《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及其他相關文件規(guī)定,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山東大學學生社團(以下簡稱“學生社團”)是指由山東大學學生依據興趣愛好自愿組成,依照本條例和其社團章程開展活動的群眾性學生組織。學生社團的成員應是我校正式注冊、具有學籍的在校學生。

第三條學生社團必須接受學校的領導和管理,在學生社團指導單位、指導教師的指導下開展各項工作。

第四條學生社團是高等教育育人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思想政治教育和素質教育的有效載體。學生社團的宗旨和活動須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遵守國家法律、法規(guī)和學校規(guī)章制度及有關規(guī)定,遵循和貫徹黨的教育方針,堅持立德樹人的基本導向,有益于學生身心健康與全面發(fā)展,在深化思想政治教育、活躍校園文化生活、提升學生綜合素質等方面發(fā)揮積極作用。

第二章 學生社團管理和指導

第五條山東大學黨委統(tǒng)一領導學校學生社團工作,把不斷加強和改進學生社團工作作為學校貫徹黨的教育方針、推進素質教育的重要組成部分,納入學校的整體工作。

第六條共青團山東大學委員會(以下簡稱校團委)是我校學生社團管理及服務部門,下設校學生社團指導中心,具體履行對所有學生社團的管理、服務、引導和監(jiān)督職能。學生社團指導中心職責主要包括:

(一)負責學生社團的成立、注冊、變更、注銷和備案;

(二)負責學生社團骨干的培訓;

(三)負責學生社團大型、涉及校外活動的審批;

(四)負責學生社團的立項工作;

(五)負責學生社團的年審、綜合評定、表彰、處分;

(六)負責學生社團聯(lián)盟的發(fā)展指導;

(七)其他上級部門交付的工作。

第七條學生社團必須具備至少1個固定的指導單位,并在管理部門登記注冊;指導單位為山東大學各學院(中心、所)或職能部門,指導單位應具備指導學生社團工作的能力。主要職責包括:

(一)熟悉并遵守山東大學學生社團的各項章程、條例及辦法;

(二)研究制定本單位學生社團管理相關制度;

(三)把握學生社團政治方向和發(fā)展方向,引導學生社團健康、可持續(xù)性發(fā)展;

(四)對申請成立的學生社團進行預審;

(五)對學生社團的工作及其主要負責人進行指導和培訓;

(六)對學生社團申報活動進行預審批;

(七)指導學生社團的換屆、評獎推優(yōu)工作;

(八)監(jiān)督學生社團財務狀況,定期審核學生社團會費及各項經費使用情況;

(九)對學生社團提供其他咨詢服務等工作;

(十)記錄、評價指導教師工作;

(十一)本條例提及的其他職責。

第八條學生社團須具備固定的指導教師,并在管理部門登記注冊,指導教師須為山東大學的正式教職醫(yī)務員工,具備堅定的思想政治素質、組織管理能力和社團發(fā)展相關的專業(yè)知識,熱心公益事業(yè),關愛學生成長。每個指導教師只能指導1個學生社團。思想政治類學生社團指導教師須為中共黨員,且經所在黨組織批準。

指導教師主要承擔學生社團發(fā)展建設、把握學生社團政治方向、進行學生社團日常管理、開展學生社團骨干業(yè)務指導等工作任務。主要職責包括:

(一)熟悉并遵守山東大學學生社團指導與管理的各項章程、條例及辦法;

(二)深入了解學生社團發(fā)展現(xiàn)狀,與學生社團骨干共同制定學生社團發(fā)展規(guī)劃,并確保學生社團規(guī)劃實施進行;

(三)引導學生社團舉辦積極向上的活動,不得開展與其宗旨不符的活動,不得開展商業(yè)性活動,不得參與違法違紀活動,不得散布違背憲法、法律、法規(guī)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的錯誤觀點和言論;

(四)熟悉學生社團情況,指導學生社團開展活動,積極參與學生社團舉辦的活動,活動結束后引導學生進行活動總結;

(五)審核學生社團運營網站、新媒體平臺、印發(fā)刊物等形式發(fā)布的宣傳內容和活動信息;

(六)指導學生社團會員大會的召開和負責人的推選,加強與骨干成員的聯(lián)系,促進骨干隊伍建設;

(七)監(jiān)督學生社團的財務狀況,定期審核賬目;

(八)定期開展學生社團培訓指導工作,每學期指導次數(shù)不少于4次,每次不少于2課時,每學期參與學生社團活動2次以上;

(九)本條例提及的其他職責。

第九條指導老師對學生社團的指導作為學校“三全育人”重要組織部分,納入評獎評優(yōu)考量。具體實施由“山東大學學生社團指導教師管理辦法”另行規(guī)定。

第十條指導教師和指導單位因故無法繼續(xù)擔任,學生社團須暫停活動,直至聘請到新的指導教師和指導單位。如有特殊情況需要更換指導教師和指導單位的,應于每學年初學生社團注冊時,由換屆之后的學生社團負責人提出申請。學生社團因故被注銷,其指導教師和指導單位自動解聘。

第三章 學生社團成立和注冊

第十成立學生社團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由20名以上學生聯(lián)合發(fā)起,所有發(fā)起人須具有正式學籍、未受過校規(guī)校紀處分,具有開展該社團活動所必備的基本素質,成立籌備組專門負責籌建事宜并選舉學生社團負責人;

(二)具有規(guī)范的學生社團名稱,符合法律法規(guī)要求,不與校內其他社團名稱混同,名稱應當體現(xiàn)學生社團宗旨,須冠以“山東大學學生××社團”字樣;

(三)具有規(guī)范的學生社團章程,章程內容不得與法律法規(guī)和學校校紀校規(guī)相抵觸;

(四)具有完善的組織架構,學生社團活動具有可行性、可持續(xù)性;

(五)具有明確的指導單位并至少聘任1名社團指導教師;

(六)學生社團籌備成立期間不得以社團名義收取會費或組織籌備工作以外的活動;

(七)原則上不再成立與目前已有學生社團性質、宗旨、功能、活動開展類型等較為重復和相似的學生社團;

(八)不得成立宗教類、氣功類、僅吸納單一民族學生的、跨地跨校聯(lián)合的、校外機構分支機構性質的、代表和表達特定人員群體利益訴求的學生社團。

第十學生社團成立的流程:

(一)學生社團的成立,須于每學年開學前2周向擬確認的指導單位提出成立申請,提交《山東大學學生社團成立申請表》等相關材料,由指導單位進行預審后,報送至校團委社團指導中心;

(二)社團指導中心在自收到社團成立申請和全部有效文件材料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做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籌備的決定;批準籌備成立的學生社團,自批準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召開社團會員大會,通過章程,產生執(zhí)行機構和負責人,籌備期間不得開展籌備以外的活動;從召開社團會員大會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社團指導中心做出批準或者不批準成立的決定。

第十社團指導中心應對通過成立的學生社團準予正式登記注冊并刻制印章,通過公告的形式進行發(fā)布。

第十學生社團實行年審注冊制度,學生社團注冊的流程:

(一)每學年開學后第二周為學生社團注冊期,學生社團負責人須使用社團賬號登錄山東大學拓展培養(yǎng)系統(tǒng),完成注冊登記,如實填寫注冊登記表格并上報至社團指導單位進行預審;

(二)校團委將在兩周內完成對學生社團注冊登記的審核,并公示注冊結果;

(三)學生社團若未在規(guī)定時間內完成注冊,則視為社團自動注銷。未注冊學生社團開展活動即視為違規(guī)活動,學校相關部門有權對其進行制止與處理。

第四章 學生社團權利和義務

十五登記成立的學生社團享有以下權利:

(一)了解學校與各指導單位有關社團工作的政策信息;

(二)自主聘請指導教師和指導單位;

(三)在指導教師指導下,組織管理學生社團;

(四)參加學生社團年度綜合評定考核與評獎評優(yōu);

(五)參加學生社團立項活動;

(六)申請借用社團指導中心及各指導單位物資;

(七)參與學校與指導單位組織的相關校園文化活動及學生社團骨干培訓;

(八)按有關規(guī)定解散、注銷學生社團;

(九)對學生社團指導中心的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十六登記成立的學生社團應履行以下義務:

(一)遵守國家法律法規(guī)和校紀校規(guī),遵循本條例及學校相關管理規(guī)定,嚴格按照社團章程開展活動;

(二)自覺維護學校利益及榮譽;

(三)定期召開學生社團會員大會;

(四)選拔思想過硬、素質全面、學業(yè)優(yōu)良的學生擔任學生社團負責人;

(五)積極參與學校組織的校園文化活動,開展健康向上的學生社團活動;

(六)在活動過程中建立安全保障措施和緊急處置預案;

(七)在享受有關權利的同時,不得侵害其他組織或個人的權益;

(八)其他應履行的義務。

第五章 學生社團負責人和成員

第十學生社團負責人是指學生社團會長,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學生社團負責人一般應為中共黨員或共青團員,政治立場堅定、學習成績良好、組織能力優(yōu)秀。思想政治類學生社團負責人須為中共黨員。

(二)通過學生社團會員大會或社員代表大會選舉,并經指導教師同意,指導單位審核,校團委社團指導中心備案;

(三)本科生須征得所在院系同意并登記備案;

(四)研究生須征得導師及所在院系同意并登記備案;

(五)原則上學業(yè)成績綜合排名需在前50%以內,且無課業(yè)不及格情況;

(六)按時參加學生社團負責人培訓,并獲得培訓合格證書。

第十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得擔任或繼續(xù)擔任社團負責人:

(一)受到學校警告或警告以上處分,或存在其他違反法律或校紀校規(guī)行為者;

(二)曾因違反有關規(guī)定,被免去社團負責人職務者;或曾因違反有關規(guī)定,對社團被宣布解散或注銷應當承擔主要責任的學生不得再擔任社團負責人;

(三)正在擔任其他學生社團的負責人;

(四)其他不宜擔任學生社團負責人的情況。

十九學生社團負責人的職責:

(一)遵守本條例及其他社團管理規(guī)定;

(二)遵守學生社團章程,維護學生社團及社團會員的合法權益;

(三)自覺維護學校利益及榮譽;

(四)對學生社團活動的合法性、安全性負責;

(五)對學生社團的財務管理狀況負責;

(六)定期向指導教師和指導單位匯報學生社團發(fā)展情況;

(七)自覺接受校院各級學生社團負責人培訓;

(八)其他相關責任。

二十學生社團負責人須在指導教師和指導單位的指導下,通過提名推薦、考察公示、公開選舉、審核批準等環(huán)節(jié)遴選產生。新成立社團負責人由發(fā)起人組成的籌備組選舉產生。

二十一學生社團須明確一位財務負責人負責學生社團經費使用、管理和監(jiān)督,原則上學生社團負責人不得兼任財務負責人。

第二十原則上每屆學生社團負責人任期須滿一年,學生社團于每年六月份進行換屆。如有特殊情況,應向指導單位和校團委社團指導中心說明情況,經審核批準后方可調整換屆時間。學生社團換屆后一周內,須向指導單位、校團委社團指導中心上交學生社團負責人資料及換屆信息。

第二十學生按照社團章程自主申請加入或退出學生社團。社團成員名冊以社團注冊登記時上報名單為準。

第二十學生社團成員享有以下權利:

(一)了解學生社團的章程、組織機構和財務制度;

(二)參與學生社團組織的活動,對學生社團的管理和活動提出建議;

(三)按照學生社團章程擔任社團職務;

(四)對學生社團內存在違反有關規(guī)定,損害成員利益的情況,可向校團委社團指導中心進行反映。

第二十學生社團會員須履行以下義務:

(一)積極參加學生社團組織的活動,配合社團骨干的組織管理工作;

(二)遵守學校社團相關制度及學生社團章程,不得損害學校、社團及其他個人的合法權益。

第六章 學生社團組織建設

二十學生社團會員大會是學生社團的最高權力機構,依照學生社團章程行使職權,包括:選舉和更換學生社團負責人,審議批準負責人的工作報告,對學生社團變更、解散等事項做出決定,修改學生社團章程,監(jiān)督學生社團財務活動。

第二十學生社團有團員3人及以上的需建立學生社團團支部,團支部書記原則上由具有團籍的社團主要負責人兼任。學生社團團支部由指導單位團組織領導,指導單位沒有團組織的,由校團委直接領導。校團委根據實際管理需要,設立學生社團團總支,負責各個學生社團團支部的日常管理。學生社團團支部要積極開展支部活動,發(fā)揮好政治引領作用。

第七章 學生社團活動管理

第二十八條學生社團舉辦的所有活動必須遵守學校相關規(guī)章制度,按照相應審批程序進行。學生社團及其成員不得開展與其宗旨不符的活動,不得參與違法違紀活動,不得散布違背憲法、法律、法規(guī)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的錯誤觀念和言論,不得涉及宗教文化及外事事務,不得進行以營利為目的的商業(yè)性活動。

第二十九條學生社團舉辦的所有活動須經學生社團集體決策、指導教師同意、并報指導單位經審核批準后方可進行。否則即視為違規(guī)活動,學校有關管理部門及指導單位有權對其進行終止。

第三十條學生社團舉辦大型活動、涉及校外活動,需提前10個工作日報指導單位和學生社團指導中心審批后方可開展活動;舉辦其他活動,需提前5個工作日報指導單位審批,同時報學生社團指導中心備案。

三十一凡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學生社團活動為大型活動:

(一)申請使用校內室外場地且人數(shù)多于50 人;

(二)申請使用可容納100 人以上校內場地;

(三)活動總參與人次超過100 人;

(四)活動時間跨度超過1個月;

(五)其他可認定為大型活動的情況。

三十二凡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學生社團活動為涉及校外活動:

(一)使用校外場地舉辦活動,或開展社會實踐、調研考察等校外活動;

(二)邀請除本校教職醫(yī)務員工及正式注冊學生以外人員參與活動;

(三)以學生社團名義外出參加活動;

(四)凡參與舉辦的冠以“中國”“山東省”“駐濟高校”等相關名稱的活動;

(五)含有資金往來的活動;

(六)其他可認定為涉及校外活動的情況。

第三十三條學生社團活動場地可向指導單位提出申請,也可通過指導單位借用學校公共活動場地開展活動,未經規(guī)定流程,不得擅自占用教室或公共活動場地,學生社團須對使用場地的衛(wèi)生和設備負責。

第三十學生社團不得與校外任何單位或組織自行簽訂任何形式的合同或協(xié)議。

第三十學生社團的宣傳管理:

(一)學生社團各類宣傳品均不得傳播危害國家安全、擾亂社會秩序等法律法規(guī)禁止的有關內容,學生社團開展線上線下宣傳、發(fā)布活動信息須經指導教師同意,并報指導單位審批;

(二)學生社團新媒體管理按照《山東大學團學系統(tǒng)新媒體工作管理辦法》執(zhí)行;

(三)活動室外宣傳審批及室外場地申請審批,須按照學校有關部門的相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三十學生社團的財務管理:

(一)學生社團主要活動經費應來自于高校撥款、會員會費等合法渠道。指導單位需做好學生社團經費來源、經費使用情況的監(jiān)督指導工作;

(二)學生社團財產歸該社團集體所有,本著有利于學生社團事業(yè)發(fā)展的宗旨,在章程規(guī)定的業(yè)務范圍內使用,任何個人或團體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三)學生社團應建立明確的賬目,由專人負責管理,并定期向社團成員公開財務情況,同時接受指導教師、指導單位和管理部門的監(jiān)督和審查。

第八章 學生社團的綜合評定與獎懲

三十校團委社團指導中心每學年根據學生社團的綜合表現(xiàn)對所有注冊登記學生社團進行綜合評定,在綜合評定基礎上進行星級評定,學生社團星級分一星級至五星級。具體評定流程和要求由《山東大學學生社團綜合評定制度實施細則》另行規(guī)定。

三十八條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學生社團綜合評定視為不合格:

(一)逾期未履行年度注冊手續(xù);

(二)上一學年面向服務對象的社團活動不足兩次;

(三)上一學年受到處分,逾期仍未整改者,或受到兩次及以上處分。

三十九學生社團綜合評定結果的處理:

(一)逾期未履行年度注冊手續(xù),則進入預注銷階段。預注銷階段仍未履行,則予以注銷;

(二)因上一學年面向服務對象的社團活動不足兩次;上一學年受到處分,逾期仍未整改者,或受到兩次及以上處分,將直接予以注銷。

四十校團委社團指導中心每年對所有注冊登記學生社團及指導單位進行評獎評優(yōu),評選出先進集體及個人,并進行相應獎勵。獎項設置如下:

(一)先進集體:山東大學十佳學生社團、山東大學優(yōu)秀學生社團、山東大學學生社團活動優(yōu)秀指導單位;

(二)先進個人:山東大學優(yōu)秀學生社團指導教師、山東大學學生社團工作先進個人。

第四十各指導單位可依據本單位學生社團管理條例設置相應獎項,對本單位所指導的學生社團進行評獎評優(yōu)。

四十二學生社團以下行為屬于違紀行為:

(一)違反國家法律法規(guī)及校紀校規(guī);

(二)在學生社團成立籌備期間以社團名義進行與籌備無關的其他活動;

(三)未經登記或逾期未注冊且以學生社團名義開展活動,或在登記、注冊中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

(四)自行組織活動未向相關部門報備;

(五)開展的活動內容與登記宗旨、章程不符;

(六)開展活動內容與申報內容不符;

(七)未經審批的宣傳材料,在公開場合或新媒體平臺發(fā)放;

(八)侵犯會員、其他社團或個人的利益;

(九)學生社團經費管理混亂或從事以營利為目的的活動;

(十)損毀學校聲譽,造成惡劣影響。

(十一)其他由管理部門認定的違紀行為。

第四十根據情節(jié)輕重和違紀次數(shù)(按學年累計),對違紀行為作以下處理:

(一)批評教育:學生社團出現(xiàn)第一次違紀行為且情節(jié)較輕,尚未在社團以外的組織中產生不良影響。由管理部門對社團負責人和主要當事人進行批評教育,并停止當次活動。

(二)暫停學生社團運行并整改:學生社團一學年違紀次數(shù)達二次;或違紀情節(jié)較為嚴重,已經在社團以外的組織中產生一定影響。由管理部門責令社團暫停社團運行,并于整改期后,通過重新評估審批方可運行。

(三)注銷學生社團:學生社團一學年違紀次數(shù)達三次及以上;或出現(xiàn)嚴重違紀行為,在社團以外的組織中產生嚴重影響。由管理部門責令其解散及注銷。

第四十四條學生社團出現(xiàn)嚴重違紀或者觸犯法律法規(guī)的,由管理部門報學校有關部門追究當事人責任;構成犯罪的,移交公安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章 社團變更和注銷

四十五學生社團的名稱、會員名冊、負責人、指導教師及指導單位等登記事項需要變更的,應向校團委社團指導中心申請變更登記。

第四十六條學生社團修改章程,應由學生社團成員大會通過,征得學生社團指導單位、指導教師同意后,報校團委社團指導中心核準后方可生效。

四十七學生社團出現(xiàn)下列情況之一者,校團委社團指導中心將對其予以注銷并向全校公示:

(一)活動違反國家法律法規(guī)、校紀校規(guī);

(二)學生社團會員人數(shù)不足20 人;

(三)未按照規(guī)定完成學生社團年度注冊;

(四)學生社團年審不合格且整改無效;

(五)學生社團學年內面向服務對象的活動次數(shù)少于2 次,連續(xù)半年未進行正常活動,機構癱瘓,管理混亂;

(六)社團經費違規(guī)使用;

(七)學生社團核心成員提出書面解散申請并經成員大會決議解散,同時報指導教師和指導單位同意;

(八)學生社團工作和活動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且造成嚴重影響;

(九)造成重大責任事故;

(十)其他原因終止的。

第十章 附則

第四十八條本條例解釋權歸共青團山東大學委員會所有。

第四十九條本條例自發(fā)布日起實施,原《山東大學學生社團管理條例》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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